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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碩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8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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