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采定有限公司、李錦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361號 上 訴 人 采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