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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3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采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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