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19號原 告 高研輔 法定代理人 高鈺棠 法定代理人 黃詩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