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原 告 百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玲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