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14號
- 上訴人
- 施沛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