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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1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上訴人
施沛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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