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13號 原 告 王錦琇即蔬采企業社 被 告 葉漢宸即贊城水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