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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1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王錦琇即蔬采企業社
被告
葉漢宸即贊城水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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