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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6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簡麗珠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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