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62號
- 原告
- 簡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梁繼澤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孝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板小字第31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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