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218號
- 原 告
- 徐永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巧真即柒號通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板小字第32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巧真即柒號通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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