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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吳孟竹

  • 原告
    李佳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14號 原   告 李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暖即民生寵物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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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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