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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吳孟竹

  • 原告
    李佳憲
  • 被告
    陳素暖即民生寵物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14號 原 告 李佳憲 被 告 陳素暖即民生寵物館 訴訟代理人 林鑫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1 年5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犬隻於被告110年2月23日交付原告時已罹患系爭疾病之事證?㈡、系爭契約已經原告合法解除之事證?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 年5 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犬隻於被告110年2月23日交付原告時並無疾病之事證?㈡、就原告請求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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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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