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民敬交通有限公司、邱清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154號原 告 民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彙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