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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施函妤

  • 當事人
    陳寶珠即可新洗衣名店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482號 原 告 陳寶珠即可新洗衣名店 被 告 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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