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蔡人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483號 原 告 蔡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仁即享和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