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酒田有限公司、鍾新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796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陳娟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木林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