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597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邱奕文即北大電器維修行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邱顯鈞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