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
- 原告
-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凱安
- 訴訟代理人
- 應少凡律師
- 被告
- 助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信貿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萬元,且陳明就其餘額待款項籌集時為訴之聲明之擴張(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貳、四參照,卷第18頁)。顯已違背前揭規定,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