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0號聲 請 人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相 對 人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 樓之2 ,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