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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怡親

聲請人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相對人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 樓之2 ,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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