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陽
- 相對人
-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 樓之2 ,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