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8號
- 聲請人
- 陽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琬婷
- 相對人
- 海山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參;又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事故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相對人應訴之便利,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