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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6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吳孟竹

抗告人
即相對人
賴俊宇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本院110年度板小調字第67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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