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時尚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德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智能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7284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18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