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徐家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徐家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益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第一項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十日內補正第二項所示之書狀。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伍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 佰玖拾元。 (2)提出民事準備狀,說明是否收受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所稱之款項、全部工程款及追加款之明細、經被告確認 之證據,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