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京中營造有限公司、林庭寬、祐鉦有限公司、莊東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4號 原 告 京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寬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祐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東洪 訴訟代理人 莊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爰訴外人林曉嵐所實際經營之民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民儒公司)承攬『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 慈濟基金會)之『慈濟希望工程花蓮佳民國小援建工程』( 下稱佳民國小援建工程),之後再轉包於原告即京中營造有限公司,兩造約定工程款合约總價新臺幣(下同)3700萬元(含稅),並訂有工程合約,復约定依據慈濟基金會與民儒公司之契约約定之工期(估驗期限)給付工程款。(二)原告與訴外人民儒公司所約定之工程款給付方式如下:原告依據與民儒公司之契约完成逐期之工程後,經過業主即慈濟基金會按造工期進行估驗,如估驗通過後,慈濟基金會將該期之工程款給付予訴外人民儒公司,訴外人民儒公司收受上開款項之後,先扣除民儒公司保留之利潤4.64% 及工程保留款9.536%外,以及該工期中為原告所代墊(或將代墊)之支付款(給原告下包廠商之工程款、或材料款)扣除後,再將所餘之工程款匯給原告公司 (三)查訴外人民儒公司利用支付代墊款而可扣抵工程款之機會,明知被告祐鉦公司(經營銅條買賣)並非原告之下包廠商,原告亦未向祐鉦公司購買任何之銅條用於系爭『佳民國小援建工程』,竟於105年4月26日虛列『祐鉦有限公司磨 石子銅條11,025』、『祐鉦有限公司551(此為5%營業稅)』 等不實代支款名義,扣抵應給付予原告之工程款,而使被告祐鉦公司獲有11,576元之利益,此有民儒公司提供給原告之日記簿乙式可憑。民儒公司再於106年8月21日以廠商未付款名義,虛列記载『祐鉦192,938』貨款為由,扣抵應 給付予原告之工程尾款,而使被告祐鉦公司獲有192,938 元之利益,此有『工程詳細表』乙紙足參。上開合計被告祐 鉦公司共受有204,514元之利益,而原告因此無法獲得工 程款之利益,而受有同額之損害。為此,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4,514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跟伊往來的對象是民儒公司伊根本不認識原告公司,也沒有跟原告公司有生意往來,原證二11,576元是民儒公司給伊的訂金,是要購買銅條,後來沒買,伊也退錢給民儒公司了,是在本件跟原告調解後退款的,原證三192,938 元是民儒公司跟彰化芳苑的國鑽公司購買的,這些款項本來是要跟伊購買的,事後伊才知道收了原證二的訂金,後來就退還了,之前跟民儒公司有5筆的生意往來,民儒公司向伊 購買銅條,都送到花蓮市明義國小校舍工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日記簿、民儒營造有限公司工程詳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祐鉦公司共受有204,514元之利益 ,無非係以訴外人民儒公司所製作之日記簿為據,惟被告已否認原告上揭主張,並稱已退還所有自訴外人民儒公司給付之訂金,被告前開所辯原告並不爭執,是被告既無受有任何利益,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之工程款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4,51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