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蘇秀卿即春和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蘇秀卿即春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賢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