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即、蘇秀卿即春和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蘇秀卿即春和工程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