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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9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蘇秀卿即春和工程行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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