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 原告
-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洲
- 訴訟代理人
- 池劍明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叁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兩造於108年2月27日簽訂之承攬契約影本、原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