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1號
- 原告
- 太安冷凍保鮮櫃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連財
- 訴訟代理人
- 蕭迪元
蕭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1號
蕭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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