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4號原 告 運廣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希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