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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運廣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希儒
被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賴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 年1 月2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工程之計價方式?材料規定及施工規範?㈡、被告同意原告追加工程之範圍及相關事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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