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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陳賽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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