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9號 原 告 陳賽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