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2號 原 告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代理人 余采蓉(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夏緯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