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摩納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
- 被告
- 李明哲即之禮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奕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原告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黃奕已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日擔任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此有原告提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函文附卷可稽,上開日期固發生在本件更審前言詞辯論終結(109年7月31日)前,惟原告遲至更審前言詞辯論終結後,於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時,上訴狀上始記載黃奕為法定代理人,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