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張繹濠
- 原告瞬展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原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順水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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