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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順水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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