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張繹濠
- 原告瞬展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訴訟代理人 吳松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順水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原告敗 訴,原告對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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