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簡卉湘、139.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嘉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郭亮鈞律師 被 告 139.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嘉燦為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嘉燦,應由張嘉燦以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張嘉燦為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