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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6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郭亮鈞律師
被告
1.鄧先覺
被告
5.謝友郁
被告
7.韓培德
被告
8.陳勝和
被告
9.張秉中
被告
10.張游森
被告
13.余明治
被告
15.施孟宏
被告
16.王雪沼
被告
32.許雅真
被告
39.簡莊碧珠
被告
40.方素琴
被告
41.鍾芷芳
被告
42.魏瑞華
被告
43.魏瑞芳
被告
44.魏瑞邦
被告
45.魏瑞蓮
被告
46.魏瑞光
被告
49.楊素晴
被告
50.許澤民
被告
51.朱美月
被告
58.黃振德
被告
60.陳金諾
被告
70.張韶玲
被告
73.陳玟玲
被告
74.林鳯女
被告
75.林婉馨(原名林素安)
被告
86.曾建元
被告
88.劉金玉
被告
92.葉俊柏
被告
93.阮景正
被告
94.劉信賢
被告
98.李其霖
被告
103.江心怡
被告
109.徐千惠
被告
112.鄭婷仁(兼蔡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121.何沛融(原名何麗米)
被告
129.吳柏增
參加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謝瓊華
被告
142.寶祥開發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140.蔡卉恩
被告
141.張涵瑜
被告
143.寶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村
被告
150.龍麒方
被告
兼 上四十
被告
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2.鄭鴻財
訴訟代理人
29.魏瑞麟
訴訟代理人
96.侯家寧
被告
3.曾永治
被告
4.曾秋蓮
被告
17.黃信傑
被告
35.陳培莉
被告
61.許蔡玉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被告
6.余武倉
被告
11.羅惠娟
被告
12.余潤珠
被告
14.劉金平
被告
18.蔡永結
被告
19.謝瑞蓮
被告
20.邱春汞
被告
22.鍾湟貴
被告
23.李秀熹
被告
2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被告
25.汎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廉
被告
26.林明輝
被告
27.歐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欽
被告
28.吳麗明
被告
30.林榮進
被告
31.顏玉滿
被告
33.佳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瑟婷
被告
34.陳科翰(原名陳宗光)
被告
37.黃桂旺
被告
38.謝銘徽
被告
47.王昭安
被告
48.何惠杉
訴訟代理人
王璽嬿
被告
52.郭麗英(原名徐郭麗英)
被告
53.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被告
54.林世雄
被告
55.賴麗雪
被告
56.賴玉瑩
被告
57.蔡長利
被告
59.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柏逸律師
被告
62.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被告
63.郭信義
被告
64.張澄湟
被告
65.梁靖中
被告
66.王景政
被告
67.陳振騏
被告
68.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毛書傑
訴訟代理人
陳珮華
被告
69.丁立行
被告
71.陳鴻詔
被告
76.林宏義
被告
77.賴淑惠
被告
78.白明玉
被告
79.優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舜正
訴訟代理人
陳秀英
被告
80.沈桂美
訴訟代理人
葉炎順
被告
81.吳麗嬌
被告
82.王錦麟
被告
83.涂英蘭
被告
84.蔡承廷
被告
85.劉燦樹
被告
87.陳秀友
被告
89.李坤厚
被告
90.呂國炎
被告
116.紀義鴻
被告
122.瑞柏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被告
91.程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淑雲
被告
95.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華
被告
97.科羅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被告
110.黃載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告
99.財團法人標竿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夏忠堅
被告
100.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被告
101.民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明
被告
102.朱慶哲
被告
104.吳滿真
被告
105.黃聰孟
被告
106.黃赺
訴訟代理人
宋雍謐
被告
107.謝春美
訴訟代理人
黃俊凱
被告
108.巫麗琴
被告
113.李順泰
被告
114.陳香如
被告
115.陳聲鑣
被告
117.蔣昌華
被告
11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被告
119.林書平
被告
120.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被告
123.黃偉倫
被告
124.簡薛文
被告
125.余來富
被告
144.葉亭妤
被告
148.游沁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銓洋
被告
126.納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竣
被告
127.馬濟華
被告
128.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延本
被告
130.陳富琳
被告
131.陳憶慧
訴訟代理人
何淑瑛
被告
132.陳玲娟
被告
134.鼎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惠
被告
135.李幸菲
被告
136.高國生
被告
137.林承祺
被告
138.徐瑋勵
被告
139.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燦
被告
145.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被告
146.蘇庭恩
被告
147.林芳正
被告
149.徐小美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0樓 (整編前同巷00之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0樓 (整編前同巷00之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承受訴訟部分:被告2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3.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68.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145.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依序變更為魏寶生、林建涵、程明乾、楊天祐,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再開言詞辯論部分:被告11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忠鏗之代理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消滅,因其無訴訟代理人,而無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之適用,故本件訴訟程序在其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本件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難認合法,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十六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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