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66號原 告 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朝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