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30號
- 原告
-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幸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