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陳錦鐘
- 原告南投縣集集鎮農會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36號原 告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訴訟代理人 黃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大同郵局間請求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又本件原告起訴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大同郵局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當事人為法人者,應列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起訴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暨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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