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虎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駿潔淨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