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壹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上 訴 人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壹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駿潔淨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