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壹麟、冠駿潔淨有限公司、賴玉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上 訴 人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壹麟 被 上訴人 冠駿潔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琳 訴訟代理人 何駿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11日送達,由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