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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4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謝冠群
被告
李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在通訊軟體Line「奇岩工務所討論群」群組發表「2樓安靜室,六奕已開出風孔、回風孔各1,但框架尚未安裝,煩請六奕框架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3樓廁所維修孔框架,麻煩六奕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等訊息後,被告竟基於侵害名譽權之故意,於同日回覆「空調自己追加的,偷我材料去安裝,裝到沒料我都不想說了,還有臉在群組叫我拿料來裝」、「會不會做人啊」等訊息(下稱系爭言論),又於109年8月19日在Line「奇岩續建會」群組張貼系爭言論之擷圖,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元。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則以:被告當時為六奕天花板公司(下稱六奕公司)工程師,因原告訊息指及六奕公司,被告才就空調工程公共事務予以說明回覆,系爭言論係針對空調工程及原告當時所屬之勇博空調公司(下稱勇博公司),非係針對原告,且系爭言論雖帶有情緒,但未有不雅字眼或侮辱性語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109年7月17日在「奇岩工務所討論群」群組發表「2樓安靜室,六奕已開出風孔、回風孔各1,但框架尚未安裝,煩請六奕框架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3樓廁所維修孔框架,麻煩六奕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等訊息後,被告於同日回覆系爭言論,並於109年8月19日在「奇岩續建會」群組張貼系爭言論之擷圖,當時原告為勇博公司參與北投奇岩工程所派之工程師,被告則為六奕公司參與該工程所派之工程師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言論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57頁至第65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且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㈡「奇岩工務所討論群」、「奇岩續建會」群組之成員為參與北投奇岩工程之各廠商人員,為兩造所不爭執,並觀之系爭言論前後文脈絡,原告以勇博公司人員之身分,基於勇博公司之立場,發訊指稱六奕公司尚未安裝框架,並促請六奕公司安裝框裝及進行空調收尾後,被告為六奕公司之人員,見此訊息,為維護六奕公司之利益,並為六奕公司自辯澄清,乃立於六奕公司之地位,回覆原告以勇博公司立場所為之該訊息,由此可徵被告所為「空調自己追加的,偷我材料去安裝,裝到沒料我都不想說了,還有臉在群組叫我拿料來裝」之言論,當係立於六奕公司之地位回應勇博公司,尚難認其意係在指涉原告個人有偷材料安裝之事實,客觀上亦不致使該等群組成員認為該言論係在指摘原告個人有偷材料安裝之事實,難謂足以貶損社會上對原告之個人評價,不能認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㈢至被告所為「會不會做人」之言論,係主觀意見表達之範疇,被告為此言論時,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當已為該等群組成員所知曉,該等群組成員自得自行判斷被告之評論是否持平而得以被接受,亦得自行評價辨明其評論是否適切,被告復未使用偏激不堪之文字,應認屬適當之言論,不具違法性,非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㈣原告既未證明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萬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9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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