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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高偉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15號原   告 高偉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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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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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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