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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函妤

上訴人
欣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萬鬃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為請求權人,惟誤聲明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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