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原 告 五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儀即有美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