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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五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儀即有美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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