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即、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廖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宥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