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宥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