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廖健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錦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1月6日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