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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營養生活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佳音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司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567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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