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台灣愛司盟股份有限公司、張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愛司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養生活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5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