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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79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施函妤

原告
曾文均
訴訟代理人
楊珺珺
被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鈞院110年度板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鈞院對原告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原告不記得曾申辦過該門號,且原告與家人發生糾紛,家人因而將原告遷出原本住所,原告因而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其未收到法院通知。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迄至102年12月25日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8,040元及補償金11,422元,共計19,462元未清償,威寶電信嗣將上開債權讓與被告,被告於109年3月9日訴請原告給付電信費,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原告於110年9月2日14時47分許來電與被告協商自110年9月10日起,每月還款4,282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倘原告對債務金額存疑,應提出反對意思,而非來電協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係無意繳款,規避其所負償還債務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可知,就具有實質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債務人僅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消滅或妨礙事由起訴,不得對於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再行爭執,若其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不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若執行名義並未成立,債權人竟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侵害債務人之權利,僅係債務人得否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而已,尚非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81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 經查,被告於110年8月4日持系爭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向本院對原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上情首堪認定。又被告持以對原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既為確定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原告僅得以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或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原告所主張其不記得有申辦前開門號乙節,係存在於前開裁判確定前或言詞辯論終結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不得於裁判確定後,復以前開事由提起本件異議之訴。再者,原告雖復主張其未收到法院通知,惟縱系爭確定判決之開庭通知確有未經合法送達原告,致系爭判決未確定而非屬有效執行名義之情,惟此僅係被告持非合法有效之執行名義發動執行程序,執行法院遽為強制執行,而生原告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之問題,亦非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途徑以尋求救濟,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執前揭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79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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